【信息时间:2023-12-14阅读次数: 】
苏晓:
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文书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五条的规定,向你公告送达“《撤销决定书》(沪(松)九府撤决字〔2022〕第080005号)”、《权利义务告知书》(沪(松)九府告字〔2022〕第080050号)。
自公告发布之日起,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。
特此公告。
附:《撤销决定书》(沪(松)九府撤决字〔2022〕第080003号)、《权利义务告知书》(沪(松)九府告字〔2022〕第080050号)
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人民政府
2022年12月14日